专利合同解除
更新时间:2011-12-22 10:32:46
问题描述:
情况介绍
04年10月我与辽河油田环利实业有限公司(现更名为:辽河油田环利专用车制造有限公司)签订专利名称为:“电动补偿及发电三相多用电机”,专利号为:“ZL 00 2 38575.9”专利电机生产合同,后定名为:“TZD系列三相多用电动机”。产品标准为发明人进行起草和制定,由辽河石油勘探局技术监督处标准化委员会审查发布实施,同年通过辽宁省产品质量检测中心检验合格,其他任何企业的产品都不具备本专利产品特性,也无法进行生产。该专利产品经油田有关部门根据产品成本、技术含量及节能效果等综合评估后,以250M—6—37KW电机为例,定价为25500元/台,同型号普通电机售价仅3000——5000元/台,两者差价近20000元以上。并于05年10月加入能源一号网,同时办里了产品在辽河油田市场销售的一切相关资质手续。
2006年12月,电机厂在设施基本完善,开始批量生产和销售时,环利公司便撕毁合同,强行解除专利权人的领导职务,开出原技术工人,认为自己可以生产,后因无法生产导致电机厂停产。2007年4月,王吉正又与我签订了第二份合同,后又克扣工资,拒不履行合同,导致无法继续合作,电机厂又一次停产。停产后王吉政(环利公司总经理)利用职务之便,外购普通电机,冒充TZD系列三相多用专利电机向特油进行销售,06、07、08年多次用同样方法向特油以普通电机冒充TZD系列三相多用电机进行销售。销售金额为600余万元;其它单位销售约为100余万元;他们的行为违反了合同法的有关规定,也给我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害,请问我应该如何主张权利,如何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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