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手房合同纠纷:买方不联系卖方收楼,过了交楼日期,卖方算违约吗?
更新时间:2011-12-03 22:06:16
问题描述:
律师:您好!合同上规定:房屋交付使用日期为4月26日前。卖方延期交房,视为违约,逾期10天未能交付的,守约方有仅解约,违约方要支付房款30%(21万)违约金。合同上卖方留有手机号码,买方没留。中介为代办方。
(1)卖方于4月25日搬空,有物业放行条及搬家公司开具的发票为证。当时卖方搬空后没买方电话,就没有联系买方,也没联系中介。
(2) 5月3日卖方去到中介店面,问买方之前签合同时说没地住,要求提前交楼,为何不见催交楼?(有事后三方协商时录音资料,中介承认3号卖方有提到前面交楼的内容) 这期间没见买方或中介联系卖方收楼。
(3)5月11日,收到卖方发来的律师函,说卖方晚5天办理全权委托(这点合同上没约定违约责任)和晚交楼。要求:解除合同,卖 方支付21万违约金。
(4)5月14日卖方委托律师发函要求买方继续履行合同,并在3日内前来收楼。律师函寄到合同上买方所留地址,但买方接到EMS 电话话,拒不去接收。
起诉到法院,卖方会不会败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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