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商品房的合同问题
更新时间:2011-11-26 16:55:38
问题描述:
去年十月份开发商通知我们收房子. 其中购房合同里有这么一条规定," 交接 商品房达到交付使用条件后,出卖人应当书面通知买受人办理交付手续。买受人应在书面通知到达15日内对该房屋进行验收并与出卖人办理交接手续,双方进行验收交接时,出卖人应当出示本合同同第十条规定的证明文件。并签署房屋交接单.所购商品房为住宅时.出卖人还需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出卖人不出示证明文件或出示证明文件不齐全.买受人有权拒绝交接.由此产生的延期交房责任由出卖人承担由于买受人原因,未能按期交付的,双方同意按以下方式处理:视为出卖人按期把房屋交付买受人,买受人应按规定缴纳物业管理费、供暖费、公共维修基金、契税、应补交的综合地价款等相关费用。|||从去年十月到现在开发商并没有书面通知交房通知 但是打过电话说可以领钥匙了.|||之后我在合同里面发现 有一条|||由于买受人原因 未能按期接受房屋的.双方同意按:出卖人按逾期每天50元向买受人收取房屋管理费 该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请问现在我们一直没有接房算不算违约 .如果是的话 那我们不是自去年十月开始就要收取每天50元的管理费了.至今不是几千 近万元了|||恳请各位告诉我现在的一切情况 该怎么办.|||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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