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方以不付租金形式终止合同
更新时间:2011-11-28 00:34:58
问题描述:
我今年跟广州一个商场签约2年,租了一间当铺,从2011年7月至2013年7月。由于现在经营几个月,业绩都很差,已经支付不了档租,并且该商场人流较少,很难转租。如果我单方提出解除合同,但是合同上违约责任注明: 1.如果单方提出解除合同,另一方有权提出赔偿,并有权按租赁存续期内租金总额的百分之百收取违约金。 2.如果乙方超过半个月不交租和其他费用的,甲方有权收回经营场地,乙方保证金不予返还。 3.乙方擅自出租给第三方的,乙方需要支付违约金1个月租金给甲方。 另外合同的开头是这样写的:甲方将自有或租用 广州是某某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原出租方)位于某某地方的场地建设成为:广州某某电子市场。 合同盖的章是:广州市某某管理有限公司。 而且我们现在没有营业执照,管理处那边给我们的答复是说:工商局不让办营业执照了。但是上个月北京工商局整顿的时候,管理处又跟我们说店铺又要关门,要等查询人员走了才开门。 请问是这样的话我如果以不交租的形式来终止合同,那我还需要支付存续期内租金总额的百分之百违约金吗?他们会起诉我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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