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签订竟业限制协议的是否不存担第二十四条竞业限制责任
更新时间:2011-11-16 17:27:17
问题描述:
未签订竟业限制协议的是否不存担第二十四条竞业限制责任?
本人为公司设备销售人员,未与公司签订竟业限制协议。因公司长时间拖歉业务费,一气之下自行注册公司,项目相似。但仍去原公司上班,公司探听此事后进行劝说,要求不要运作。但新公司已投入很大费用,之后就正常运行,相当于既当老员工又当新老板。公司销售信息各规各的处理。公司也正常发工资(预付,结算业务费时扣减),也有业务成交,至今近9个月了,现公司提出我违反竞业限制,要求我离职,但只字不提拖歉的业务费(前两年的,今年也未结算),并发出要我承担竟业损失责任的信号,请问专家,本人如何应对?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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