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甘肃省某市广告业迅猛发展,2006年1月初,甲、乙、丙兄弟三人见有利可图,便打算
更新时间:2011-11-16 10:45:16
问题描述:
2005 年甘肃省某市广告业迅猛发展,2006 年 1 月初,甲、乙、丙兄弟三人 见有利可图,便打算在本市成立一家注册资本为 100 万元人民币的广告公司。听 说《公司法》已修订,遂买来新《公司法》学习得知:成立一家有限责任公司最 少须要注册资本 3 万元,而且可以分期缴纳,首次出资额只要不低于最低资本限 额的 20%即可。正好解决了兄弟三人眼下资金短举的困难。未及细想,便草拟 了章程,约定采取分期缴纳出资的方式设立公司。三人凑足 3 万元人民币后匆匆 在建设银行设在本市的分行办理了一张 3 万元的活期存折, 又请某会计师事务所 给出具了一份已存款 3 万元的证明,然后携此证明一同向当地工商局申请登记, 却被工商局告知成立公目的条件不具备,不予登记。问:工商局做法是否正确? 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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