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申请的“工资损失争议案”该怎样仲裁?
更新时间:2011-11-24 23:02:51
问题描述:
我的申请事项是:
1.足额补发工资组成中从2008年4月—2011年10月计42个月未计算(即未足额发放)的我在印染厂工作的11年工龄补贴金额11*8*42计人民币叁仟陆佰玖拾陆圆整(¥3696.00)
2.从2011年11月起工资组成中工龄补贴按23*8计人民币壹佰捌拾肆圆整(¥184.00)足额发放。
事实与理由:
事实:从2008年4月起至今春晖劳动服务中心每月发给我的工资总额即工资单中工龄补贴一项一直未计算我在原单位泰州印染厂的工龄计11周年。
理由:1、关于工龄补贴的计算方法,按照国家相关法律规定应为工龄*补贴标准/年,公式中工龄年限的认定应根据企业本身的性质和本人的工作经历情况以及合同法、连续工龄认定相关法律原则的规定确定;补贴标准/年这是各个企业的自主权,对国有企业而言,必须通过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
2、我于1988年7月参加工作,工作单位是泰州印染厂(国有企业)。1987年10月应聘到泰州职业技术学院教材科工作。1999年4月经泰州职业技术学院党委会研究决定正式调进春晖劳动服务中心(市直国有企业)工作。2006年11月底从春晖劳动服务中心借用到学院教材科工作至今。关于计算连续工龄的原则规定(法律常识):职工发生以下情况,其前后工龄连续计算:(1)凡经企业管理机关、企业行政方面调动工作、安排下岗者,调动、下岗(与企业保持劳动关系)前后的工龄应连续计算;(2)因企业停工歇业或者破产,职工经企业管理机关调派到其他企业工作者,调派前后的工龄应连续计算。且2008年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条明确规定: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的,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综上所述,我的工龄应认定为连续工龄。正确的算法应该是将我在印染厂的11年工龄和调到春晖以后的工龄合并计算后再乘以8元/年的标准的结果。因此不计算我在印染厂的11年工龄没有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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