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婚前财产
更新时间:2011-11-07 21:06:06
问题描述:
妻子性格急躁、岳母经常插手夫妻间的争吵、矛盾,从而经常导致家庭纠纷。双方都有动手,但妻子常动手在先,岳母当帮手,吵架我也常受伤。现妻子起诉我家庭暴力,要求分割房产。我房子是学校买给老师的安居房,对老师有一定的优惠且房子不能对外销售,在认识妻子前我就交了5万的定金,购房合同是结婚后办的,写的是两个人的名字,5万的定金也转化为首付款了,且房子是按揭贷款买的,以我个人公积金的名义贷的款
一审法院不受理妻子的家庭暴力指控以及精神损失20000元赔偿,但法院将我的个人婚前财产判为夫妻共同财产并把学校给我们教师修建的安居房判为一般商品房要求以市场价共同分割。我不服从一审判决,要求上诉,请问法院能否将个人婚前财产判为夫妻共同财产吗?我能保护我的个人婚前财产吗?学校为教师修建的安居房虽然是商品房,但具有福利性质且不能对外交易属于限产房,一审法官也认为具有福利性质,但她却判以市场价共同分割。请问有道理吗?我若上诉,房子有可能怎样判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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