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嫌私分国有资产罪
更新时间:2011-11-07 12:41:25
问题描述:
本人是一国有控股有限责任公司(国有股份是94.45%,集体股份是5.55%)的财务负责人。单位用工程款发票套取41万现金用于职工发奖金,人人有份,职工,中干,领导金额不等。我刚去这家公司半年,没有参加什么会议,只是领导告诉我这笔钱由包工头返回放在我们财务用于年终发奖金。我和出纳一同存了起来在我名下,但存折一直由出纳保管,我同出纳一起去存、取款。年终时我同出纳一起取出,6万留给出纳由她给普通职工发,20.55万由办公室主任提走发,14.45万由我本人交给董事长具体怎么发我不知道。我只是在主任那领取了0.75万元,其他人都比我多。检察院接手这个案子后又相继查出了08、09年私分奖金的事实,但我是10年7月份去任职的以前跟我没关系。这件事现被定为私分国有资产罪,我们领导2人,中干4人都被取保,现被起诉到法院。请问我的问题严重吗,要负什么责任?请解答。
承诺:保障您的权益,解决您的疑惑,我们的律师为您提供专业服务,5分钟内响应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