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作缺席判决是否合理
更新时间:2011-11-05 07:55:44
问题描述:
2003年我父母曾向A君出具一份6W元欠条,04年父母搬迁至异地(有原居住地政府开具未居住证明及新地址父母工作时间证明),07年在异地购买一处房产,11月8日取得房产证。11月16日回原地与A君讨论还款事宜(有人证在场),但未谈妥后便回现居住地。12月份A君向法院起诉,法院以联系不上我们为由出具公告,后做缺席判决我们还款。后08年法院以我方据不还款为由拍卖我家房产,A君竞标拍去后并在10年12月份得知我方申请再审后即刻以低价卖出。而我方因04年搬迁后,法院传票、公告我方一直不得知。直到10年11月份回法院处理另一件我方状告别人的案件时才被法院告知有此案件判决。
想咨询:1、A君在知道我方新地址及联系方式的情况下不予以提供新地址给法院,导致法院作缺席判决,是否合法合理?
2、我方在06年曾状告另一人案件记录也在此法院,后每年都有去法院跟进此案件的审理过程,法院也留有我家新的联络方式,同在一个法院,是否存在没有经过调查取证、疏职就做缺席判决是否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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