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拍卖标的物出现集体土地导致无法移交标的物和办理过户引发的问题
更新时间:2011-10-31 10:42:40
问题描述:
当出现出让方和委托方违约后,买受人为防止损失扩大就没有向委托方交5%的佣金(委托方的成交确认书约定由买受人交5%的佣金,而出让方的资产转让合同却约定由出让方从成交价款中拿出约定的包干过户费用来办理土地过户和交易佣金)。还没等买受人起诉,委托方就联合出让方将买受人起诉至一审法院,一审判买受人违约,就包干过户费用,法院认为出让方已经承担了部分费用,并且在协议中未作约定而不采纳,判买受人向委托方交5%佣金,而就拍卖标的物中出现的集体土地,法院模糊地认为既然买受人自行解决了集体土地问题就不能认为拍卖方和委托方违约(合同约定如果一方违约就要支付总价款20%的违约金) 请问买受人能不能主张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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