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祖辈遗留房产的继承
更新时间:2011-11-04 12:47:09
问题描述:
我父亲一辈兄弟姊妹共5人,都出生于贵州黄果树街上,解放前我父亲的外婆在黄果树街上购买了一处房产(是木质结构,有两层共7间)和房后的一大片院子(有契约),我父亲的外婆只有我奶奶一女,我奶奶直到80年代去世一直都居住在所购的那处房产处,我父亲的5姊妹中有两男三女,我的三个姑妈都相继嫁到外地,户口已迁离黄果树,我父亲于60年代到贵阳工作,户口也迁到贵阳,现在那处房产一直是我的大伯居住,在80年代我父亲出钱、我大伯出力共同在老房的前面又修建了两层楼的钢筋混凝土结构的房屋,共6间。在1991年我父亲和我大伯间签有这样一张契约:“兹有前辈遗留房产三间(新旧房屋在内)现经兄弟二人确认各一半,经兄弟协商现将吴洪礼(我父亲)所分房产转让给吴洪文(我大伯),吴洪文付给吴洪礼房产费捌仟元(8000.-)。今后双方以此约为据,下代不得反悔。 公元一九九一年四月二日 立约人:吴洪礼(有手印)、吴洪文(有手印) 代笔人 胡华(二姑妈之子),另外三个姑妈也在旁边签字按了手印,还有在场的4个亲戚也签字按了手印”。现在那里被征收,我大伯家要一家独享,请问我父亲和三个姑妈还有权享受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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