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补缴养老费的政策争议
更新时间:2011-10-27 22:36:23
问题描述:
我于92年至97年8月在北京**发展总公司工作,后调离其它公司。该单位在2001年接到北京市社保京劳社养函【2001】76号文件说:该公司自2001年3月起转制为企业,剥离出原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的养老保险制度的改革试点,要求该单位“在职职工”补交1992年10月1日-1999年12月31日个人养老保险费。
6月份我办理退休手续,海淀人才审理我档案说:需要补交92年-99年养来保险费, 但我原单位说:我1997年8月已经离开该公司,社保关系,工资关系已经不在该公司当时无法补交。而且97年我公司还视同自收自支事业没有参保,无需补缴,该文件是针对2001年在职职工发的!在我之前类似退休的员工都没有补交。
我公司直属上级单位北京市科学技术研究院(局级)人力资源科替我出示证明“XXX97年8月转出公司时,科力公司为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并未进入社会养老保险范围,因此其在科力公司工作期间应视为视缴费年限”。
但海淀人才社保不认同,决定去市社保养老科咨询,因时间已经拖数月,海淀人才办理此事人说最近较忙,过些时候去市社保咨询,并说因此事欠给的养老金给我补。9月初他咨询后告诉我说:需要补缴,于是我又跟原单位办理养老的同事去市养老科,科长说需要补缴,怎么补缴要去四层问养老处,我们去养老处,见到了杨处长,她看了文件并听我们介绍后说:不用补缴,让我原单位同事写个申请、并提供所有跟我类似情况同事的资料,说审查后下个文件给海淀人才。我单位同事在十一前将所有资料送过去,她看后说:不用下文,因原文件写得很清楚,当时属于事业单位不用补缴。并让海淀人才审批的人给她打电话。但海淀社保负责审批的人不肯给市社保打电话,说我们只认文件不认电话,于是原单位同事再次跟市社保杨处长电话沟通,她说:让海淀人才养老科科长给她打电话,我们又去见海淀人才养老科科长,她给杨处打电话当时没人接,并说跟杨处长联系后会尽快告诉我们。近日我原单位同事接到海淀养老科科长电话说:需要补缴。
这件事情前后折腾了三个多月!想咨询一下:难道市社保可以出尔反尔吗?并且同是退休人员,我公司在西城区退休的人员没有补缴,到了海淀区就需要补缴,难道法律可以因人而异吗? 耽误几个月的养老金由谁来给补发?海淀人才养老科科长说:养老金要在审批后次月才发,没听说过有补发的事情。难道海淀人才和市社保对耽误发放养老金的时间可以不负责任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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