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息从2009年5月12日起算至实际付款之日这样计算对吗?
更新时间:2011-10-26 20:33:09
问题描述:
缺席判决如下: 限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的借款10万元整,并支付利息(自2009年5月12日起至本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利率按年息18%计算)。 本案受理费2660元,保全费1020元,攻击3680元由被告承担(被告应负担的诉讼费已由原告先行垫付,待执行时被告向原告一并清结)。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名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 我想咨询,判决书生效以后的利息如何计算?请业内人士给于指点
承诺:保障您的权益,解决您的疑惑,我们的律师为您提供专业服务,5分钟内响应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