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协议上未详细说明房产地址能做补充协议吗?
更新时间:2011-10-20 14:14:27
问题描述:
我母亲于1995年与她第二次婚姻的男方离婚,当时的调解书上只说了二人现居住的单元楼归被告(男方)所有,而未详细说明房产住址。后母亲回东北老家侍候我外祖母直到老人去世才回到河南。到单位申请分房时,发现当时的房产证未过户或分割,房产处视为她仍有房产,不能享受分房。后房产处称需要当时办理离婚的法院出具一份证明或补充协议,以证明该房产已不属于我母亲所有,并加盖公章。于是找到当年的经办人商洽,被拒绝给予办理,找出当年的档案,里面没有发现关于当时房产的地址信息。男方于去年去世,房子也早已私下交易,没有过户。请问,这种情况,能要求法院给予证明吗?或者有其他的办法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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