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使用权纠纷
更新时间:2011-10-19 14:42:00
问题描述:
律师你好:
本人有一住房,该房是曾经抵押给本人原单位的公房(产权:公有),2001年在原单位同意下办理了公有住房租赁证,承租人是本人,2002年单位处理不良资产按10万元价格卖出,但是由于当初没钱,就没有缴款,也没人要钱。 后来原单位在2005年破产,由于该房是抵押房,所以抵押手续都给了清算组,清算组将抵押协议及本房的房证复印件都卖给了另一公司,这个公司在2008年3月曾经来问过房屋的相关问题,本人同意按照当初10万元价格缴款,之后一直没有动静。直到2011年10月,这个公司又来处理房屋,说要收我的房子,请问,他们收房的法律依据在哪?是否已经过了追诉期?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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