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以职务侵占罪立案是否合适
更新时间:2011-10-19 18:38:33
问题描述:
2004年8月,四川省宜宾市珙县的柏 Z和赵姓邱姓三位好友一起在贵州省毕节市阴底乡开办煤矿(S煤矿),06年3月15日根据当地政府要求S煤矿与邻近V煤矿签订《毕节市阴底乡V煤矿与S煤矿整合协议》,S煤矿占合并后煤矿40%股份,V煤矿占合并煤矿60%股份。更名阴底A煤矿。 合并后X煤矿需大量资金投入,由于投资资金困难,于是决定对外转让A煤矿,在珙县赵,邱(在矿内工作)等投资人不知情情况下,2008年4月21日柏 Z与V煤矿投资人陈X,李X(法定代表人)代表A煤矿投资股东与一个叫“王大家”的人签订《贵州省毕节市阴底乡A煤矿整体转让协议书》,协议约定A煤矿整体转让价款为900万。 后经赵邱二人了解,2008年4月21日签订《贵州省毕节市阴底乡A煤矿整体转让协议书》乙方受让人“王大家”这个人并不存在,是柏 Z,陈X,李X虚假捏造的受让人,A煤矿整体转让价款900万也不真实,真实情况是A煤矿整体转让价款为1550万而不是900万。 在柏 Z,陈X,李X按900万转让煤矿转款过程中,赵邱二人截获了181.4万转让款,并由二人自己分得,经了解,柏 Z在650万的差额中的40%已得260万,再加受让方在900万中扣留100万做完善转让手续后应付40%的40万已由柏 Z领得,柏 Z在转让煤矿过程中共得300万。赵邱二人以诈骗罪报案,公安以职务侵占罪立案逮捕。 1.职务侵占是否合适? 2.民事诉讼还是犯罪,是什么罪? 3.什么罪名最合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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