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刻意规避法律逃避支付经济补偿金
更新时间:2011-10-27 01:15:28
问题描述:
1)企业已停产,转卖
2)2011年8月9日发出预告解除合同通知书,拟定2011年9月13日提前解除合同。往后 就从未主动就解除合同所需支付的经济补偿金与劳动者协商。也拒付工资。(为追讨工资已提出仲裁)
3)到2011年9月13日解除合同自动生效日,企业只是电话通知到厂解除合同,对支付的经济补偿金给予回避。只是口头讲,先解除后,方能谈补偿。劳动者拒不接受,不同意签署解除证明书。
4)2011年9月22日,离解除合同日2011年9月13日正式生效9天后,劳动者收到被企业发出的《关于撤消预告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通知》,要求劳动者继续履行劳动合同。2011年9月27日劳动者再次收到被企业《关于催促依时上班的通知》,要求劳动者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否则按公司劳动纪律制度作旷工处理。2011年9月29日劳动者第三次收到被企业《关于再次催促依时上班的通知》,要求劳动者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否则按公司劳动纪律制度及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作除名处理。以上3份告知函,充份说明被申请人有恶意逃避法律责任和社会责任的动机,其目非常清晰和明确。
5)由于企业一再挑拨,不断挑战劳动者底线,拒支经济补偿金。劳动非常气愤。
6)请问可以用什么理由,要求企业支付二倍赔偿金,因欺人太甚,以作惩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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