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3个月工资抵消全年加班工资?
更新时间:2011-10-08 17:08:30
问题描述:
本人是一名国资委下属企业的电厂运行人员,采取倒班的综合计算工时制度。自2008年7月1日与公司正式签订劳动合同,但至2011年9月13日,本人辞职。未按电力部《电力劳动者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实施办法》和《职工带薪休假条例》、《探亲假条例》等相关规定给予本人任何加班费或假期。本人以此为理由,提出跟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支付劳动报酬和经济补偿。但公司的答复却是1、年休假,在我辞职的这段时间让我休。不给于我年休假补偿。2、加班工资,公司说公司规定公司每年发放13个月工资,这个月工资就是全年加班工资,不再单独核算和发放。但是本人问了同事,大部分同事根本不知道13个月工资是加班费的规定,且公司没有任何文件或书面规定这样规定。而这个13个月工资抵扣加班费是在3年前有员工问领导加班工资,公司老总说不发加班费,多发一个月工资。但公司老总也换了3个了,所以向我们这些后面来的同事都没听过这个规定,或看过这个规定。
本人于9月13日以拖欠加班费为理由,提出立即解除劳动合同。已书面知会公司各级领导,但未办完离职手续(因为在离职原因上,与公司有分歧),并且不再上班。
想请问:1、本人这个立即解除劳动合同理由是否成立。
2、本人的加班费是否真按公司所说以第13个月工资抵消。
3、本人的带薪年休,公司是否可以要求在现在休假。
4、本人的经济补偿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5、公司采取综合计算工时制度,跟本人签订的劳动合同是否应该标明采取计算工时制度或签订专门的综合计算工时制度。因为我们的劳动合同很普通,只写明了工作岗位,并未标明综合计算工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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