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数罪并罚的问题,急求!
更新时间:2011-09-26 17:20:07
问题描述:
先减后并,是用于在刑罚执行期间又犯新罪的情况。先并后减,是用于在刑罚执行之前的漏罪处理的情况。如:A在1999年犯强奸罪被判有期徒刑5年,在刑罚执行期间的2002年,在监狱内打人,犯故意伤害罪,被判有期徒刑3年。则他应该适用先减后并。则是原刑期5年,已经执行了3年,则剩余2年,再与3年并罚。则应是合并执行3-5年。我想问一下为什么是范围呢,根据先减后并,只能算出一个结果啊!3年是怎么算出来的呢?不应该就是5年一个结果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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