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原本合法,但由于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前没有收集该证据而导致行政机关在行政诉
更新时间:2011-09-20 11:08:44
问题描述:
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原本是合法的,由于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前没有收集该证据而导致行政机关在行政诉讼中败诉。请问,在这种情况下,若原告即行政相对方还维持其原来的违法行为时,原败诉的行政机关还可重新收集证据然后重新作出与原行政行为相同或相近的行政行为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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