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种情况可以索取精神损失费吗?
更新时间:2011-09-22 23:39:42
问题描述:
在1973年12月28日我响应了政府的号召进行了计划生育,去医院做了结扎手术,但在手术后出现了后遗症。做完手术后我就昏迷了过去,哑了三天三夜。做完手术后我的腹部一天比一天大起来,里面总觉得有拳头大的东西在阻塞着,连睡觉、走路、甚至听到各种声音和说话都会牵拉痛,全身时冷时热,手脚冰冷、麻痹,经常抽筋,大便秘结,经常要到医院做洗肠排便,六年来都没有放过屁。结扎后第一次经期,因为经血排不出来。我的腹部急剧疼痛。我只得到大大小小的医院去求医,经妇科医生检查,是因为做结扎时她们把子宫倒放了,所以排不出经血。子宫着色,里面化浓,腥臭,而且粘连有郁血,所以会疼痛,以后千万不能过夫妻生活,否则容易大出血会没命的。因结扎后全身作痛,根本就过不了夫妻生活,所以之后就断绝了过夫妻生活。按政策当时工资和医疗费都是100%付给和报销的,而单位不但没有完全报销医药费,还扣除了我的40%工资。这么多年来我到过各个主管部门申诉都得不到回应,还要承担生活压力,对家庭造成负担、債务,主管部门的不作为,夫妻得不到正常的性生活,多年来造成精神紧张。在市长接见日时市长责令有关单位解决我的问题,但他们以没有依据为由推翻了我的索偿。我想问下,这种情况可以索取精神损失费吗?有什么法律依据可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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