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低应给肇事者怎样的处罚?
更新时间:2011-09-23 02:11:00
问题描述:
原告去上班,见一辆汽车横在楼门口前唯一的水泥通道上。当时正值雨后,楼门口通道两侧是土地,有积水,无干路可行。原告让司机开车让路。被告电话中侮辱原告说“有个贱货……”。被告上了车,坐在驾驶座上不动。原告多次催促,被告多次连续说“就不开!”。原告一气之下,打开驾驶室车门,将其车内的一个空饮料瓶和一个敞着口的空手提包扔到车前方的地上,让他把车开走。原告伸左手欲拽其下车,反被被告用圆珠笔刺破原告左下臂,并从车上抓住原告使劲向车里拽,用手捶打原告左上臂。原告父母听到她的呼救声后,赶到楼下,其母亲拨打110报警。原告与其父亲为防止被告在警方到来之前逃脱,拽他下车,但未能拽下来,松手后,被告突然发动汽车,急速逃离现场。
左前臂伤口约4厘米长,未端未刺破处有笔迹长约2厘米。左上臂及双小腿软组织挫伤有三处其计74cm2(分别是6×4cm、6×5cm、5×4cm),法医鉴定为轻微伤。请问:如果调解不成,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最低应给肇事者怎样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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