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
更新时间:2011-09-20 16:33:45
问题描述:
甲方于2008年9月借款给乙方的公司200万,当时是甲方是通过银行汇票的方式打款给乙方的公司,并且签订了借款协议和相关收条,但甲方的协议书文本没给乙方。2009年3月底,甲方对乙方说要重新签订借款协议,款子是借给乙方的夫妻两个人,而不是借给乙方的公司。因此在2009年3月底甲乙重新签订借款协议,借款人是乙方的夫妻两个人,借款时间是从该合同签订开始后一年,并由乙夫妻两个人出具了于2009年3月底收到甲方200万的收条,此合同文本乙方也没拿到。 2010年1月底由甲方手写了一份对账单,此内容中借款人是乙方和乙方的公司,并且明确甲方于2008年9月借给乙方公司200万元,并且在2009年11月由乙方公司还款100万,同时还注明在2008年9月收到乙方公司5万元作为利息押金,落款处有乙方的公司盖章和乙方的签名。 近期因为乙方还欠甲方部分欠款,甲方以2009年3月的借款协议向法院起诉。 请问甲方凭2009年3月的借款协议起诉成立吗?怎么样的举证才有利于乙方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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