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8月31日公司主动提出协商解除合同,是否还能提出仲裁,以及未签订无固定期合同之双倍工资?
更新时间:2011-09-17 21:19:17
问题描述:
本人2003年7月22日入职某公司,一直未签过合同,2011年8月31日公司主动提出协商解除合同,且给了我大约8个月的补偿金,并要我签了份协议书,大约8个月---即是因在计算月平均工资时没将我2010年十二月发的年终奖算在内。请问现是否还能提出仲裁,要求补回未计足补偿金,待通知金,以及未签订无固定期合同之双倍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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