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买卖合同》生效后,是因为我没有按时去签订购房合同,是否能够视为霸王条款
更新时间:2011-09-17 20:04:24
问题描述:
我在2010年8月与一家房产公司签订了购买商铺的订购登记书,并交了总房款的50%作为订金,我在本网站上也查到了这栋楼房的预售许可证。但我电话问过多次,回复说是至今(2011年9月)未与任何一业主签订商铺合同。 2011年7月该公司跟我协商说此商铺因规划变更的原因需要用于物业用房,不能卖给我了,要给我换成另一偏远楼盘的同面积商铺,我不同意,并准备起诉,我回头研究了订购协议后发现,其中有一条款很不利于我,原文如下:“订购登记方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本公司发出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的通知(该通知方式包括但不限于电话通知、公告通知、张贴通知书等)后十日内,与本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商品房买卖合同》生效后,本订购登记书自行失效,所交款项全数转为购房款。订购登记方在本公司发出通知后十日内未与本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视为自动放弃订购,本订购登记书自行解除。” 如果他们单方谎称:通知买家我了,是因为我没有按时去签订购房合同,视为自动放弃订购。这样以来,不就达到他们的目的了吗? 这条款是否能够视为霸王条款,而我,又该怎样维权呢?
承诺:保障您的权益,解决您的疑惑,我们的律师为您提供专业服务,5分钟内响应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