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主因故预提前解除房屋租赁合约,承租人该得到多少违约金
更新时间:2011-09-16 16:36:22
问题描述:
律师您好!我于2011年5月29日与房屋租赁人签订“北京市房屋租赁合同”,约定于2011年6月1日至2012年6月1日,共计1年,租赁其民居一套,压1付12。即一次性付给房主一年房租及一个月押金。结果房主在我入住3个半月时,即9月16日,突然致电我,说因其原因想收回住房。当初合同中明确写道:“租赁期内,房主需提前收回该房屋,应提前15日通知对方,并按月租金的200%支付违约金,房主还应退未到期的租金。”请问,我如果9月末退房,是不是应该向房主追讨我从10月到来年6月的房租,以及月租金200%的违约金?同时,因为是房主违约,我是否有权利向房主追讨付给中介的费用?急盼回复。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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