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问题
更新时间:2011-09-16 13:40:02
问题描述:
你好,请问,第四十七条里所谓的: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本单位指的是什么?用人单位?还是用工单位?
我们服务于一家用工单位,但是第二次续签合同时派遣方换了一家,现在由于用工单位问题想解除劳动合同,那么怎么补偿,从第二次续签开始计算,还是从服务于用工单位的时间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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