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体育比赛受伤的工伤认定
更新时间:2011-09-16 12:37:26
问题描述:
本人在参加本单位和客户单位之间的体育比赛中受伤(造成脾切除),申报工伤时单位却认为该比赛属于单位一个部门自行组织的体育比赛,不能定位工伤。我查看了工伤条例(1964年关于劳动保险问题解答)确实有一条是职工参加本企业所组织的(不包括车间一级)各级体育运动比赛时负伤、残废或死亡者”,有可靠证据,可以比照因工待遇处理”的规定,但在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工伤保险工作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中还有一条是职工参加本单位(本单位部门之间组织的除外)利用工作时间组织的运动会及体育比赛中受伤,应依据《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关于《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规定,认定为工伤”的规定,也可以作为参考依据。我想知道的是单位组织的体育比赛是和其它单位部门之间进行的,并且我单位还是两个部门联合参加同外单位的体育比赛,比赛性质是属于车间一级组织的比赛吗? 如果不能定位工伤,那么还可以要求单位承担什么责任,脾切除提出多少赔偿金合适呢? 希望各位好心人给予解答,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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