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认定承运人非法侵占吗?
更新时间:2011-09-15 11:10:44
问题描述:
律师您好: 本人负责公司(热电厂)煤炭采购工作,并由本人与承运人签订了煤炭在船运过程中重量损失1%范围内免于赔偿。实际运输过程中经常超过这一范围,对超过范围的煤炭重量损失,也进行了相应的经济赔偿。但根据煤炭送货办法实施细则第十一条和合同法第三百一十一条;水路货物运输规则第四十八条;水路货物运输合同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都规定了货物在运输过程中的毁损、灭失承运人可以不承担赔偿责任的合法原因。如煤炭送货办法实施细则第十一条中,煤炭在水路运输过程中自然减量标准暂定为1.5%。也规定的是由煤炭自然减量原因造成的损失免于赔偿。(注:煤炭自然减量是可知的,通过测定前后水分进行比对可以得出减量多少)。 1.由于在签订、履行合同中都没有要求 、证明(通过检测认定)煤炭在运输过程中的损失是由合法原因(如自然减量)造成的才可以免除承运人的赔偿责任。是否属于签订、履行合同失职并造成国家利益重大损失罪。 2.由于承运人没有提供和证明煤炭在运输过程中的所有损失是由合法原因造成的,也没有煤炭在运输过程中遭到被偷、被抢的报案记录。是否可以认定煤炭在途重量损失是承运人非法侵占(盗卖)所致。期盼您的回答 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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