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炭买卖合同
更新时间:2011-09-15 20:46:15
问题描述:
卖方A公司与买方B公司签订了《煤炭供销合同》,其后B公司支付了30万元预付款,后来B公司电话告知A公司变更履约地点,要求A公司将煤炭运至B公司在某地的货场。当A公司将煤炭运至变更后的地点时,由于当时煤炭降价,B公司不愿意接受煤炭,并拒绝支付煤款。A公司诉至法院,要求B公司支付该批煤炭的煤款,并用该批煤炭作为担保进行了诉前财产保全。B公司辩称,无书面证据证明变更了履约地点,A公司将煤炭堆放在B公司的货场,只是A公司借用了B公司的该货场,而且A公司用该批煤炭作为担保进行了诉前财产保全也证明了该批煤炭并未交付,仍是属于A公司,因此B公司无支付煤炭的义务;虽有一份由《煤炭供销合同》的签字人签字确认的就该批煤炭的《装船确认书》,但《装船确认书》上却是以另一并不存在的C公司的名义出具,而非B公司�
承诺:保障您的权益,解决您的疑惑,我们的律师为您提供专业服务,5分钟内响应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