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贸易中心咨询土地权?

更新时间:2011-09-14 15:14:47
问题描述:
**际贸易中心简单点说:本生产队(第五生产队)有一块集体土地,面积约12亩。上世纪60年代(1966年10),被县农业局“征用”,后因跟本生产队在实地丈量的细节方面的问题,没有达成共识,就此作罢。后得知县农业局干脆抛开本生产队,且在本生产队完全不知情的情况下,与生产大队(生产大队-就是现在的村委会)进行了丈量,并签订了土地征用协议及补偿方案。从本生产队得知此事后的50年里。从来没有放弃过与县农业局关于此基地权属问题的争议;也从来没有放弃行使我们自己的合法权利。再说我生产队也没有得到一点点失去土地的补偿(因为,县农业局没有按协议所载的补偿方案,给予土地征用的补偿费)。所以,我想请教您,他们的作法是否合理合法。还有就是关于这方面的相关法律条文和规定。 我的生产队的意思是,要拿回土地权属 (附:有当时的土地征用协议,协议内有说明:“地点建XX大队第五生产队资江河边原XX水电工程局仓库两则(附图),等等……) (附:土地征用协议 的时间是1966年10月 “三包一奖四固定”后,土地权属已经下放到集体。) 大家好啊 不管知道不知道 的朋友~都可以 发表自己的看法啊 ~~~问题补充: 就是这50年内,这个土地已经被扩宽至40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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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位律师解答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 尉国光律师
    服务地区:北京-北京
    尊敬的朋友:
    你问到的在当时的历史情况下,县农业局没有给相应的补偿就征用了你的土地,这种做法合不合理?土地是农民赖以为生的最基本的生产工具,不给补偿就征用了,肯定是不合理的。
    但你问到合不合法,因为66年10月后,很快就进入大夺权,各派争权的无政府状态,征用土地不像现在有各种补偿规定,只有在当时的情况下使用当时的相关法律规定来判断,说不合法,依据不足。
    事过五十年,你们要要回征用的土地,难度很大,你们必须有你所说的“从来没有放弃过与县农业局关于此基地权属问题的争议;也从来没有放弃行使我们自己的合法权利。”的证据,才有重新提起此案的可能。
    总之本案很复杂,必须在有丰富经验的律师指导下,才有可能取得你们相应的补偿。
    2011.09.14 15:14:47
    点赞
  • 李同红律师
    服务地区:北京-北京
    建议与律师面谈
    2011.09.14 10:49:32
    点赞
  • 田野律师
    服务地区:北京-北京
    您好!鉴于您的案情复杂,建议来电咨询。
    2011.09.14 11:08:07
    点赞
  • 赵江涛律师
    服务地区:北京-北京
    建议当面咨询律师以得到详细分析。
    2011.09.14 11:22:35
    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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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别这样无聊好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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