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大陸戶口,現為香港戶口的兩夫妻辦離婚
更新时间:2011-09-14 07:12:10
问题描述:
本來父母是大陸戶口的,一家人的戶口都遷去香港了,現母親以分居2年為由,跟父親辦離婚。在大陸現在還有一間以他們共同名義的房子,另外,還有以母親和女兒名義的2份股份。現在,私下寫一份協議書,要求房子以後歸孩子所有,屬於孩子的那份股份記起權利,母親不能佔有。這樣的私下協議,在香港和大陸有法律效力嗎?應該怎麼做才使之有法律效益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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