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使用权人名称变更
更新时间:2011-09-14 12:06:54
问题描述:
有个妇女来我这申请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人名称变更登记,以前证上只有她老公一个人的名字,现在她要求在证上加上她的名字,当时她说她老公去外地打工了,不能到场签字,考虑她的实际情况,加上她的房屋所有权证已经加上了她的名字,再者套用《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房地产转让、抵押时,房屋的所有权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同时转让、抵押。的要求,本着特殊情况特殊对代的观点,我受理了她的申请,并为她颁发了加了她名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当然了,办理手续时,让她代她老公签了字。现在她老公回来了,并和她离婚了,然后找到我们,说我们非他本人到场签字就受理了她的申请,追究我们违规办事的责任。你给我分析分析,我们到底有没有责任,有哪些责任?以下是她办理时提交的材料:1、双方身份证复印件;2、结婚证复印件;3、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4、原国有土地使用证;5、土地登记申请书;6、土地登记审批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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