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样依法确保劳动者的劳动所得和弱者的生存权都不被非法侵犯
更新时间:2011-09-11 21:42:59
问题描述:
某村李某夫妇先后去世,留下一个不到五岁的女孩B,该女孩由其母的娘家侄A抚养,李某生前的所有承包地被A和村委会协议,以五十年期限转包给张某耕种,由张某负责提供该孤女B的生活口粮。后来,李某生前的承包地被政府规划为退耕还林地,张某按合同规定和政府规定,进行栽植管护。直到执行一折统时,张某栽植抚育成林的退耕还林款被打在B的折子中。张某问村委会时才知,自己栽植抚育成林的林权证却被发给早已去世多年的李某。村委会和乡司法所虽然调解,A也答应按合同规定执行,返还退耕还林款,但就是拒不执行。村委会和司法所就让当事通过司法途径解决问题。结果以“土地承包权流转纠纷立案”,以“财物返还纠纷”断案,以证据欠充分驳回诉讼请求。上诉至中院时,中院发回重审,可原判法院却以张某“得人绝业”和“花死人的钱”要求张某照顾孤儿,放弃权利诉求!请问:这究竟该怎样解决?既要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收入,又要保障弱者的生存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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