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经济刑事案件
更新时间:2011-09-11 22:25:14
问题描述:
我是一个(湖北)人,在96年的时候我和朋友在(江苏)某外地做鞋子买卖生意,我跟(江苏)厂商时间打交道时间较长,取得了一定的信任,经过双方决定写了一份协议签了字,没有付款拿了一批货源,将近25-30万左右。
等货拿回来的时候,生意很不错货源全部销空,合伙人要终止合作,他要拿走一半的现金,我坚决不同意,后来他很坚持他的决定,他带走了属于他的一半现金,解散了我们的合作关系。
97年我自己带这些钱回到了老家,回去没多长时间我就被本地的派出所拘留,后来这个案子居然在我们本地(湖北)派出结了案,我给了7.8万扣押金,他们就把我放了。事情就这样结了。也再也没有追究。
直到2011年9月8日(江苏)派出所来到了湖北把人带走了,拿出了拘留证。现在人带到了江苏,这个案子究竟会如何处理,我想找个律师了解详情为我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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