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仲裁申请书这样写行吗?
更新时间:2011-09-05 23:56:05
问题描述:
仲裁要求:
1、 要求被申请人支付2011年8月份工资和补贴3300元;
2、 要求被申请人支付2011年7月至8月份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合计5000元;
3、 要求被申请人支付经济赔偿金3000元;
4、 要求被申请人为申请人补缴社会保险;
事实及理由:
申请人XXX于2011年6月7日到被申请人“东莞市XXX有限公司”广州营销中心正式上班(2011年7月份转入被申请人的另一公司“东莞市XXX有限公司”名下)。约定试用期为两个月,试用期间月工资为2000元。试用期满后(即2011年8月)被申请人未给申请人购买社保,被申请人提供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为2011年6月7日至2012年6月6日)给申请人签时,申请人发现合同中的工资数与之前被申请人方口头答应的数目不符(答应的是月工资由基本工资3000元+300元补贴+提成构成,合同中写着是月基本工资是2750元+300元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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