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担当责任
更新时间:2011-09-04 16:17:06
问题描述:
在2010年年初南京大厂购买了一套2009年建成完工的三楼的商品房(3/6层),在2010年11月底拿到手,12月份对厨卫进行简单装修,(即贴瓷砖),在2011年1月底全部完工并入住了近半年。我楼下(即二楼2/6)在2011年4月进行精装修,8月初完工。结果二楼8月底在做保洁时发现了卫生间的PVC下水管外壁与水泥接触的部分有渗水现象。即三楼的卫生间防水层没有做好,开发商也派人来看过确认是开发商的防水层没有做好。我向物业和房产开发商反映这个问题,但物业和开发商却已经交付为由不予理睬,认为我已经进行装修,而防水层应该是自己再加固,出现漏水责任自己承担。而我本人认为是开发商的防水层做的有瑕疵。现在二楼要我承担二楼的损失,而我又要重新装修。
物业和开发商能否承担我部分的损失(人工和材料)?如果向法院起诉,开发商,物业和我本人如何担当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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