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追索劳动报酬是否有年限?
更新时间:2011-09-02 22:35:59
问题描述:
二零零二年某物流公司招聘门卫,我们三人经面试合格,于二零零二年十一月正式上班任门卫工作。我们三人上班形式是一天白班(十二小时)、一天夜班(十二小时)、一天休息。三天一循环。也就是说三天中工作二十四小时,平均每天八小时工作,月工资也是上海市最低工资标准。单位没给我们签订劳动合同,也没给我们延长工作时间的加班费,也没给交社会保险费,也不给节假日加班费、更没有带薪年休假。直到二零一零年二月我们学习了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才知道我们的权益受到了侵犯,于是我们申请了劳动仲裁,后又申请了法院的审理。但法院的答复是;劳动者追索劳动报酬实体保护以二年为限,即自提起劳动仲裁之日前二年未获得的劳动报酬。故,我们虽由二零零二年开始到二零一零年在该物流公司工作了八年整,但只得到了二年的补尝。请问如此判决合法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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