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挪用资金
更新时间:2011-09-02 20:16:03
问题描述:
我司于2011年8月31日,发现2010年7月离职的两名财务人员挪用资金问题。二位是2001年3月入职公司的,他们于2004年7到12月分次挪用公司资金达21万余元;并与2007年3-11月分次将其挪用的资金存入公司账户,并取得银行回执,与公司的收据。由于公司监管的缺失,这些事情在现在才发现,原因是公司需要搬迁,清理账目时,发现了异常;但查账后,挪用的资金全部归还并未缺少;现在已是2011年9月份了,按照挪用资金罪在广东一类地区的规定,这样的数额之能算“数额较大”,并且案发前已归还,最多也是有期徒刑或者拘役3年以下;追诉期5年,从其挪用资金满3个月起,也就是说2005年3月份,到2010年3月份。目前,已过了追诉期,请教律师,我司还可以起诉吗?估计程序上的权利是有的,但实际意义的权利(胜诉权),估计意义不大,毕竟资金全部归还。请律师给予分析,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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