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劳动合同纠纷
更新时间:2011-09-01 17:45:34
问题描述:
今年六月份,我应聘到一家全国连锁的企业,当时签了一份劳动合同(但是当时企业未在当地取得营业执照)。其中内容有公司要求我及另外9人必须去外地参加岗前培训。时间是两至三个月。在此其间产生的费用公司承担。但是员工五年内主动离职需要赔偿公司培训费用。在第二个月结束的时候我发现我怀孕了。由于工作环境对孩子健康不利,我要求结束培训回哈尔滨进行早孕检查,在没等到公司答付的情况下,我自己回来了。过了十天公司通知我解除劳动合同并扣除我一周的工资。我也就认了。可是半个月后公司向我要当时去培训的十个人的火车票(当时在我这里无偿保管),可是现在已经找不到了。公司现在要告我,赔偿公司的培训费用和火车票钱。我不知道合不合理,我应该承担什么样的责任呢?我与公司签的合同有效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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