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后遭受非法行医死亡,医方为何不承担任何责任?
更新时间:2011-08-31 19:47:57
问题描述:
陈某因工受伤,企业主派人将陈某送到一卫生院诊治,当事医生谢某尚未取得执业医师资格。他给陈某检查后,行静脉滴注500ml盐水,后由企业陪护人员转去外院,几小时后陈某死亡。陈某家属认为,卫生院违反有关规定(未履行法定的后合同义务),要求卫生院承担责任。由于谢某没有执业医师资格证,导致医疗鉴定无法进行。本案经一审长达三年的审理,一审认为医方没有过错。二审对医院方是否存在过错未作审理,而是认为,上诉人(原告)已经得到了工伤的足额赔偿,现再要求医院承担赔偿责任,于法不符,本院不予支持。难道非法行医致人死亡案件不仅不予追究刑事、行政责任,而连民事责任都不用承担吗?
承诺:保障您的权益,解决您的疑惑,我们的律师为您提供专业服务,5分钟内响应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