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以违反公司规定解雇,本人以欠薪要求经济补偿
更新时间:2011-08-30 15:25:26
问题描述:
1.公司以违反公司规定解雇本人(本人对此无异议)。2.与本人签订的劳动合同薪资约定为2100/月,加班费实际按1680计算发放,属于欠薪。本人在解雇后立即申请了劳动争议仲裁,目前正在仲裁中。要求按2100/月计算,补发加班费。同时因为本人对劳动合同法不了解,在解雇前不知道——在公司欠薪的情况下随时可以向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获得经济补偿。现在想以欠薪事实为理由,作为申请经济补偿的依据,是否可以成立?(仲裁员告诉我,公司提出解雇在先,本人事后提出补偿要求,不予支持)3.公司吃合同约定的2100/月外,每月还会发704元现金的生活补贴,这部分是否可以算在月平均工资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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