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人作证一定要与对方当事人当面对质吗
更新时间:2011-08-22 10:12:54
问题描述:
我有一个业务提成费用计算的问题,和公司老板产生分歧。老板拿出2010年的业务计划与制度,要财务以此为标准进行核算我的提成费用。而我后来找到了2010年正式执行使用的业务制度,但老板借故没有时间,不予以考虑。并说我拿出的不是2010年执行的业务制度。(因为按正式执行的标准来算的话,我的业务提成费用要多2万元)
后来,我想到了以前的同事,因为2010年的业务计划与制度是他在2009年底写的,因为那时他是业务部主管。到2010年时他调为总经理助理后,新来的业务主管重新制订了业务制度并付诸执行使用。
现在那个曾做总经理助理的同事已经到别的单位上班去了。我想请他来作证,证明2010年度正式使用并执行的业务制度就是我后来找到的那份制度。那个同事同意作证,但他不愿意与老板当面对质。以免产生不必要的正面冲突。
请问,这种情况,应该怎么做才最有效?证人是否一定要与对方当事人当面对质?
另外,我也从公司前台文员那里找到了2010年度正式执行使用的业务制度的电子版。并让前台文员通过邮件发送到我的工作邮箱。
综上所述,我能否通过证人作证来说明我的业务提成费用的提成标准应该按我后来找到的业务制度来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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