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产继承还有时效吗
更新时间:2011-08-21 18:49:01
问题描述:
案由:甲,乙系兄妹,乙1947年出嫁,甲与母一直共同生活。母1971年去世,留下房产一处(1937年重建),生前没有遗嘱。1951年经土改确权为甲,甲妻,甲女,甲母四人,户主为甲。母去世后,其房由甲一家居住,管理,使用和收益。1995年,1996年甲取得了该房产的土地使用证和房屋所有权证。2003年乙提出异议,2004年5也乙以其未作出继承的明确表示,视为继承,遗产未分割,视为共同共有,要求继承二分之一的遗产并分割诉到法院。在发生纠纷前,甲乙关系融洽,来往密切。此案件历经一,二审,再审,重审,二审,省高院判决,裁定,均依据继承法和民法通则有关继承的诉讼时效规定,以乙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自己的权利受到侵犯超过二年的诉讼时效而被驳回。此后,乙向省高院和最高院申诉(向最高院申诉甲不知情也没有收到申诉的副本材料),2010年12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作出裁定,以适用法律错误为由指令浙江省高院再审,2011年6月9日省高院公开审理了此案。在法庭调查间,审判员问乙为什么要在母亲去世这么久的2003年提出遗产继承一事?乙回答:以前房子不值钱,现在值钱了,以前两家关系好,现在不太好了,所以提出,13日法院作出判决。法院对本案的几个焦点进行了评析:一,本案的四分之一为母亲的遗产;二,本案系确认共同共有关系的诉讼请求,属物权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依据是民法通则意见177条);三,本案系继承纠纷。判决:乙拥有八分之一的所有权。
对本判决我不服更不理解,难道遗产继承没有时效了吗?为此,希望得到精通继承纠纷的法律界人士的指点和帮助,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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