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人身损害方面的诉讼时效问题
更新时间:2011-08-18 11:27:20
问题描述:
1997年某日某医药批发站的负责人李某,打电话找父亲帮他去讨要别人欠下的债务,我父亲就骑摩托车到了该医药批发站,接上同样在该批发站工作的谢某,前往指定的地方。但是,在途中遭遇了车祸,致使脑损伤,住院治疗40天后出院,但是造成了严重的残疾(右侧身体偏瘫),当时鉴定的伤残级别为3级。大概98年的样子,向当地法院提起了诉讼,经当事的律师建议,被告方为该医药批发站,但法院以“个人间问题不涉及公司”(大意)为由驳回了该诉讼请求。之后并没有提起上诉。
直到今年,我父亲再次做了伤残鉴定,鉴定结果为四级。多年以来,我父亲由于身体上的残疾,一直无法正常工作和劳动,几乎完全没有经济收入,并且精神上也一直经受着极大的折磨……
我想问一下,对于这种情况,我父亲还有资格主张自己的权利吗?会不会涉及到诉讼时效的问题?如果涉及到诉讼时效,是否有办法规避这个问题?如果主张权利的话,需要以谁为被告提起诉讼比较合适?
非常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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