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解除的问题
更新时间:2011-08-17 11:10:54
问题描述:
A员工于2000年到B公司工作,2004年上半年去B公司投资入股的C公司做财务总监。但此时A员工档案在B公司,且 B公司一直为其代缴各项社会保险,费用由C公司承担。A员工工资也由C公司承担。
2008年劳动合同法颁布实施,B公司与其签订了无固定期劳动合同(传承历史原因,B公司认可A员工之前的国有身份,且其工龄达10年以上)。此时,A仍然在C公司工作。
2009年,上级集团公司(B公司是央企直属单位)战略调整,B公司将C公司股权全部转让给D公司。此时,A仍然在C公司工作。
2010年年初,B公司经过多次与A本人及C公司沟通,停缴了A员工的各项社会保险,但未解除劳动合同。
2010年年中,D公司要求下属C公司高管档案进行统一管理,将A员工档案转至D公司,但未出具正式商调函。
2011年年中,D公司意不再聘任A员工担任C公司高管。由于A员工与B 公司劳动合同未正式解除,因此要求回到B公司工作。B公司不愿接收,欲解除劳动合同。
此种情况下,B公司与其签订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否还有效?解除劳动合同需要支付补偿金吗?应按何标准支付补偿金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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