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年人被涉嫌寻衅滋事一案不具备条件
更新时间:2011-08-17 15:22:02
问题描述:
您好,本案于2011年8月五日凌晨,被告人属于未成年,并且没有接受完九年义务教育,事出经过是那晚一个陌生号码打电话给被告人,并对被告人进行了严重辱骂行为激怒被告人,此种情况下,被告人听到他电话那头并不单单只有一个人。所以他就拿了菜刀壮胆,下去后被告人是将到放于裤后袋中,对方当时有三人,其中一人是他认识的,应该不会有什么问题,谁知受害者没有听别人的劝阻上去直接拉住被告人的颈后衣领不放,于是从身后抽出菜刀将受害者手臂砍伤,受害者直接踢中被告人腹部于是被告人情急之下再次拿起刀谁知受害者用手拦住才将其小指头砍掉,可是并为扰乱社会公共秩序,被告人出事后也并为逃跑而是自觉到派出所自首 因为家庭原因砍伤别人确实应赔偿,可是想分批赔偿 这时我们能做些什么,对被告者有帮助。 请尽快帮我解答一下,非常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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