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理由合理吗?
更新时间:2011-08-12 22:30:34
问题描述:
2010年一月我先后给客户按1000PCS报了一个价格A,和10000PCS价格B,价格A高于B,客户于同年5月份下了订单为10000PCS的价格为A的订单,由于公司系统里两份报价都是存在的,而当我接到订单后审核价格A是公司系统里存在的有效价格,便接了订单交予公司,随后得半年里客户又下了2张数量为10000PCS的价格为A的订单,客户正常接收货物并支付货款。2010年12月份左右,客户发现自己可以使用价格B下订单,遂以用错价格要求我公司返回价格A和价格B之间的差价货款。公司后来与客户协商返还给客户一半的差价货款。公司在2011年初让我给客户重新报来了一个新价格C,但是客户接到新价格C后不接受此价格,所以在2011年然后使用价格B下订单,我也是按价格B接客户订单并交予公司后进行正常的发货与客户付款。公司予2011年5月份说我在之前客户的价格AB差价上有欺骗客户行为并给公司造成了重大损失强行让我签了一份由于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的"警告通知"。而在今年7月份公司再次说我因为之前价格的差价问题和公司有2011年新报价给客户而我仍旧以2010的老价格接客户订单的问题上要单方和我解除合同,并且已我有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不给予我经济补偿金。并且公司方面声称如果我要求公司给予经济补偿金公司就反要求因为我给公司造成损失进行赔偿。现公司已经单方解除了劳动合同。
请问我在这个事情上是否如公司所说是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我如果去申请仲裁胜算大吗?公司给予我的“警告通知”对仲裁有影响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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