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是否可以以年薪制为由不支付加班费?
更新时间:2011-08-10 13:28:47
问题描述:
您好!本人有一事想咨询一下:
本人08年9月份与公司签定了一份劳动合同,合同明确工作时间为每天8小时,每周40小时,“基本工资2200,考核工资800,年薪3~4万”,但三年间,公司将上述工资标准作为6天8小时的工资标准来计发本人工资,即周六视为正常工作日,无加班费,平日加班也无加班费,另外,相关福利也是从基本工资中分割出一部份充数,现合同即将届满,本人是否可以向公司追讨三年间周六的加班费?如果能,是否有时间限制?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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